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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2月27日 星期日

Probete

長輩立下遺囑,決定離世後把物業留給後人。
但後人在先人離世後,亦需辦離手續,才能成為業權持有人。

網上見到一篇文章,講述得很詳細 ,說明的很清楚在有遺囑後沒有遺囑下,繼承人怎樣才能成為業權持有人!而且說明得很清楚甚麼是 Executor(遺囑執行人),怎樣申請Probate (遺囑認証)等等資料。

http://www.midlandu.com.hk/chi/campus/bcourse/lawtalk/note2a.shtml

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

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

送契 Deed of Gift

上一輩置業後,年紀大了或者某些需要上,有意將其物業業權轉至子女身上。不少客人會問「我想將層樓轉名,轉俾我個仔!」;

通常,遇到這種情況下,我們會問客人會以甚麼方式轉名:
1. 送契 (Deed of Gift)
2. 買賣 (Sale and Purchase)

就字面上解釋,1. 送契 Deed of Gift 就是沒有錢銀交收,而2.買賣就有錢銀交收。 

因為Deed of Gift 並沒有錢銀交收,新業主其後如想用物業抵押貸款,銀行有機會因新業主當初沒有以實質金錢買樓,質疑新業主信貸能力,而拒絕借款。

當律師樓受委託代表買家買樓,主要職務就是替買家證明業權清晰 (證明 Chain of Title),物業每次都是以契據(Deed)方式以一買一賣方式轉讓,通常以簽署屋契/樓契 (Assignemnt) 方式轉讓,同時律師樓需證明所涉及的所有文件並沒遺漏。

以 Deed of Gift 方式轉名後,新業主其後想賣樓,業權上亦有機會出現問題,令到賣不成樓。
但以買賣方式,有錢銀交收,則能完成 Chain of Title,證明業權清晰,新業主其後想借錢或賣樓亦比較容易。但唯一的弊端就是,以錢銀買賣一物業,政府要收回當時物業市價的印花稅款項。即係,因為印花稅係以樓價市價收取 (樓價 1000萬,如果你以 200萬出售給子女是不能的),因為200萬樓,印花稅是$100,而 1000萬則是樓價的 3.75%,以太大差額賣樓,稅局有權收回印花稅差額,而且可能是涉嫌有利益輸送而給人調查。

所以,如果是轉名,就要考慮清楚方式。有時可能簡單委託律師樓承辦遺囑/平安紙,把物業留給子女,可能比生前轉名更化算。

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

Joint Tenant vs Tenant in common

當兩個人或以上同事擁有該物業,可以以兩種方式持有:
1. Joint Tenant (聯權共有)
2. Tenant in Common (分權共有)

Joint Tenant 俗稱叫「聯名」或者「長命契」,即係 A與B 聯權持有該物業,如果一方不幸離世,物業業權就留下給餘下的一方。

Tentent in Common 即係以 百分比比率方式持有業權,主要分別是一方不幸離死,該業權會根據其遺囑分配業權,如沒立遺囑,則以法庭受予其至親的親屬。

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

基本篇 - 決定置業

人,總希望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地方。我自少就住在公屋,細細個四兄姊弟住在300多尺的房子裏,時常因為爭地方而吵鬧。香港地少人多,想置業,有自己私人空間的人滿街都是。

當決定置業買樓,可以透過以下方法:-
1.地產經紀
2. 想換樓,但已置業的親戚/朋友

先談 Point 1,地產經紀係中介人身份,一方面代表業主賣樓,令一方面代表買家買樓。以中介人身份介入買賣,幫助雙方洽談交易代價時宜 (即$$),當交易完成後,收取業主與買家各 樓價1% 的作為經紀佣金。

至於 Point 2,當親戚/朋友雙方同意以一定代價 (即$$) 各售賣與購入一不動產物業時,可以各委任一位律師草擬一份買賣合約,進行交易,而不經地產經紀。


個人意見:

經地產經紀,無疑比較方便,只要經地產經紀出價與還價,業主買家雙方都滿意就能完成交易。但因為經紀會在成交後收取佣金,故樓價賣得越貴就能收得越多佣,感覺上地產經紀總是推高樓價,幫助業主賣貴些,但買賣總是雙向,買家不願意購買就不能完成交易。

而經親戚朋友,由於沒經經紀,自己三口六面講清楚會比較困難,畢竟談到金錢上,父子也沒情面所說。但這個方法就節省了各方1%的佣金, 以最普通 200萬樓來說,都已是兩萬元了。但由於律師樓需預備額外文件,通常收費會比經地產經紀貴小許。

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

My First One....

時常聽用人門說 80後是社會新世代,唔涯得;唔做得;唔鬧得;男的是宅男,女的有公主病。但我相信,不是所有80後都是這樣,我相信自己不是社會所說的80後。我雖然窮,我雖然只是住公屋,而且沒有大學學歷,但我願意拼博,願意學習;所以,我開始 My First One,分享工作上學到的事,希望可以回憶自己的知識,而且亦希望找到知音。

2009年11月2日,第一天上班,心裏懷著自己立下的原則
1. 給你做的事,就一定要做好;
2. 虛心受教,EQ要高,要有禮貌,就算同事發癲,自己也不能受影響;
3. 要有自己的生活,有上班時間,亦要有收工時間;要工作,亦要有 life ...

信念堅持了,令我可以學到更多東西,令我豐富知識,亦令我工作順利。

我所分享的事可能並不是100%對,畢竟我不是一個律師,而且我只入行了一年多,我只是分享,說錯了,就多多包包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