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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

窮小子還在律師樓工作, 轉眼就差不多6年了! 估不到還有人會留言問問題! 真開心!  新文章就不寫了, 因為近排工作忙 又剛生了小孩, 簡直忙過不停! 但如果, 各位網上有緣人於香港買賣樓上有任何問題! 我看到會回覆給些意見!

窮小子並不是甚麼律師, 只是一個律師樓的小文員, 給的只是個人意見! 各位要專業意見就要找專業人士了!

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

2年的工作經驗

不經不覺在律師樓做 file 都已經兩年,經驗豐富了,職位都升了好幾級,處理的File 亦多了,累積都已經有千多隻。因為很忙很忙,所以也很少打這個 Blog。近日知道有人有睇我的舊文,還問問題,感覺不錯,哈!原來真的有人看我的文章。

說說近日政府出招。2013樓市係政治市,沒能力千萬不要入市,因為傷得仲重。
新 Stamp Duty 發布了,市會靜 1-2星期,等市場消化了,又會旺起來,不竟,市場上實在有太大班未上車的年青人等置業結婚。而且市場盤少,業主 Hold 價。

有問題可以留言,我會答架.~! haha


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

簽臨約後, 想加名, 點做好呢?

自從開始全力做 Handling File 後,時間已經少了很多。雖然人工沒有甚麼轉變,但學的東西,又多了。

很開心,第一次收到人留言問我問題,哈哈!估唔到我呢個 Blog 都有人睇喎!

今日我想講的是,「簽臨約後, 想加名, 點做好呢?」

買樓好多時都為落名的事煩來煩去,起初認為落一個名好,但諗諗下又想落多個,呢種情況,我已經見了很多了。

1. 如果加名的人如買家有直屬關係(即爸媽子女),只需要在律師行做一份叫 Nomination 的文件,聲名簽臨約時所下的臨時訂金是共同附出,所以要加多個名就OK。 Nomination 都要加印花稅的,$50/$100 (視附加名的人如買家是何關係)

2. 簽定臨時買賣合約時,聲明買家係簽正式買賣合約時會有一次加名權利 (如果 Agent 願意係臨約上加 (只是加,不是刪除或更改),Nomination 都唔洗做)

* 如果加名的人 / 改名的人和買家沒有直屬關係,政府有可能當你是「轉售 Sub-Sale」,而對你收取多一次的印花稅。

但係,唔好意為層樓落左你名好好,如果層樓要做按揭,你都會做左承按人,一樣要承擔按揭責任。

2011年2月27日 星期日

Probete

長輩立下遺囑,決定離世後把物業留給後人。
但後人在先人離世後,亦需辦離手續,才能成為業權持有人。

網上見到一篇文章,講述得很詳細 ,說明的很清楚在有遺囑後沒有遺囑下,繼承人怎樣才能成為業權持有人!而且說明得很清楚甚麼是 Executor(遺囑執行人),怎樣申請Probate (遺囑認証)等等資料。

http://www.midlandu.com.hk/chi/campus/bcourse/lawtalk/note2a.shtml

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

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

送契 Deed of Gift

上一輩置業後,年紀大了或者某些需要上,有意將其物業業權轉至子女身上。不少客人會問「我想將層樓轉名,轉俾我個仔!」;

通常,遇到這種情況下,我們會問客人會以甚麼方式轉名:
1. 送契 (Deed of Gift)
2. 買賣 (Sale and Purchase)

就字面上解釋,1. 送契 Deed of Gift 就是沒有錢銀交收,而2.買賣就有錢銀交收。 

因為Deed of Gift 並沒有錢銀交收,新業主其後如想用物業抵押貸款,銀行有機會因新業主當初沒有以實質金錢買樓,質疑新業主信貸能力,而拒絕借款。

當律師樓受委託代表買家買樓,主要職務就是替買家證明業權清晰 (證明 Chain of Title),物業每次都是以契據(Deed)方式以一買一賣方式轉讓,通常以簽署屋契/樓契 (Assignemnt) 方式轉讓,同時律師樓需證明所涉及的所有文件並沒遺漏。

以 Deed of Gift 方式轉名後,新業主其後想賣樓,業權上亦有機會出現問題,令到賣不成樓。
但以買賣方式,有錢銀交收,則能完成 Chain of Title,證明業權清晰,新業主其後想借錢或賣樓亦比較容易。但唯一的弊端就是,以錢銀買賣一物業,政府要收回當時物業市價的印花稅款項。即係,因為印花稅係以樓價市價收取 (樓價 1000萬,如果你以 200萬出售給子女是不能的),因為200萬樓,印花稅是$100,而 1000萬則是樓價的 3.75%,以太大差額賣樓,稅局有權收回印花稅差額,而且可能是涉嫌有利益輸送而給人調查。

所以,如果是轉名,就要考慮清楚方式。有時可能簡單委託律師樓承辦遺囑/平安紙,把物業留給子女,可能比生前轉名更化算。

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

Joint Tenant vs Tenant in common

當兩個人或以上同事擁有該物業,可以以兩種方式持有:
1. Joint Tenant (聯權共有)
2. Tenant in Common (分權共有)

Joint Tenant 俗稱叫「聯名」或者「長命契」,即係 A與B 聯權持有該物業,如果一方不幸離世,物業業權就留下給餘下的一方。

Tentent in Common 即係以 百分比比率方式持有業權,主要分別是一方不幸離死,該業權會根據其遺囑分配業權,如沒立遺囑,則以法庭受予其至親的親屬。